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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等五人为B公司的员工,任B公司的项目部工程师。B公司因为业务受经济形势影响,新项目减少,因此于2016年3月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重组项目团队。B公司为张某等员工开放了位于福州全资子公司C公司的岗位,供其选择,双方最终协商未达一致,B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等人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
【案情评析】
经仲裁审理认为,B公司因受经济环境影响组织结构发生调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为张某等五人提供转岗的过程中并未尽到充分并审慎沟通的义务,只提及“如对任一岗位有兴趣,可与公司联系”,未能完全与员工充分协商,因此裁决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在本案中,B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用到了一个词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什么叫“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以罗列的方式穷尽,因此,在仲裁以及法院的审理中,如果碰到此类情况,往往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判断企业的情况。
如果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企业想要规模性地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注意以下五点:1、企业确实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2、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3、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合理、平等地协商;4、双方确实无法就劳动合同更改部分达成一致;5、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前必须提前通知工会。只有在满足这五点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够合规合法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