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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小江申领了生育保险金。当月,社保中心向小江支付了生育保险金8.7万余元。两天后,街道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小江的丈夫小薛所提供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与民政系统反馈的信息日期不一致。工作人员对小薛提供的结婚证和离婚协议的日期产生了怀疑,马上将情况与社保机构进行了沟通,在得知小江已经领取了生育保险金之后,工作人员立即报了案。
经查,2016年2月16日,小江与小薛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子。得知非婚生育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不能领取生育保险津贴时,小江和小薛就动起了篡改证明的脑筋。夫妻二人将结婚证复印件中的登记时间由“2016年4月”编造为“2016年2月”,由此将儿子谎报为符合政策的“计划内生育”,从而骗取了不应当领到的生育保险金8.7万元。虽然事后小江把领到的生育保险金全额退还社保中心,但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还是以犯诈骗罪判处丈夫小薛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两年半,处罚金8000元;判处妻子小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1万元,可谓是代价惨重!借着这个真实的案例,笔者想谈谈产假工资哪些该拿,哪些不该拿?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产假工资不能少。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产假工资支付的问题上,我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则产假工资的支付将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承担;二是用人单位尚未为劳动者参加生育保险的,无论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未进行参保,还是所在统筹地区未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均由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产假工资无论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用人单位支付,均需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一方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另一方面,从历史渊源来看,在《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中也明确:“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非婚生育的情形,是不能享受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