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照顾婆婆却出国旅游,被公司辞退需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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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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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7, 七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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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燕(化名)是上海某企业的一名员工,2015年6月底,李燕的婆婆突然生病住院。为照顾婆婆,7月3日,李燕以“家里老人生病,请事假15天”为由向公司提出事假申请。公司当天即予以批准,事假日期为7月6日至7月24日。

自7月6日起,李燕便在家照顾生病的婆婆。可7月16日至20日这几天,她竟然出国旅游了。公司知情后,以李燕“编造请假事由欺骗公司休假,严重违纪”为由,出具《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解除与李燕的劳动合同。经与公司协商不成,李燕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支付赔偿金33110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李燕拿出婆婆生病住院的就医记录册、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坚决认为自己请假时不存在骗假行为。李燕说:“我之前就报了旅游团,婆婆生病时已经决定放弃旅游计划。后来婆婆病情好转,这也不是我能预料到的。事假期间,我有权支配时间,不可能每天24小时在家,婆婆病情好转到不需要照顾,我才又按原计划出国旅游。”

而公司一方拿出了《员工手册》,上面载明: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因此,公司认为据此解除与李燕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

 

【案情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案中,李燕以家中老人生病需要人照顾为由向单位请事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就医记录册、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可以确认其请假事由的真实性。但根据李燕的陈述,她婆婆的病情在五六天后已经康复到无需别人照顾的地步,此时李燕事假事由消失,事假继续存续的基础已经不存在。虽然李燕称其旅游是早就计划好的,但她并没有将此计划提前告知单位。

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及劳动者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李燕应当在事假事由消失后及时销假并向公司说明缘由。但本案中,李燕并未向公司说明情况,反而利用事假期间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