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谢会中奖3千拒交公司被炒鱿鱼,合法还是非法解除?

作者(来源): 

劳动法行天下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7, 七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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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9日,在深圳市博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张艳芳和两位同事代表公司参加一个客户答谢会,答谢会上她中了一等奖3000元现金。参加的这场答谢会有超过300位公司代表参与,活动现场还抽出了一、二、三等共45份大奖。“去时没有说过如果中奖要还给公司”,张艳芳认为中奖所得不应该属于公司,所以没退还。1月3日,公司给张艳芳发了一封辞退邮件,称3000元属于公司公有财产,应上缴,认为张艳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忌损公肥私”一条,决定1月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并起诉张艳芳,要求返还3000元。

公司认为:
1、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先生受邀参加答谢会,因事务无法按时参加,所以委托包括张艳芳在内的3名员工参加。公司认为,答谢会邀请的主体是企业客户,而非企业客户的某位具体员工,奖品是答谢客户的一种方式。

2、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张艳芳辩称:

1、 中奖是随机性,在法律上是射幸合同,中奖的款项可以不归还给单位;

2、 没有合同依据证明中奖的款项一定要还给公司;

3、 参加答辩会的时间是晚上7点,是下班时间,公司没有给自己报销相关费用,却要求中奖的奖金归还公司,认为不合理。

法院还查明:答谢会入场时,每个人发放了抽奖券,正券放在抽奖箱,副券自己拿着看,活动中将正券抽奖,中奖者拿副券领奖,且领奖券和领奖时都没有签收,张艳芳领奖后也请大家吃了饭。

 

【案情评析】

法院认为:被告张艳芳虽然是受原告博奥特公司指派参与答谢会,但从抽奖过程来看,答谢会是按到场人头发放奖券,发奖券及领奖无需签收,所以答谢会举办方无从知晓获奖人身份,抽奖应认定为活跃气氛而进行的互动活动,与被告系被邀方无关。据此,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