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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底,查某进入某公司担任宾馆负责人,每月工资3500元。2014年底,查某离开某公司,双方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查某不服,故成诉。查某诉称认为自己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其要求双倍工资的决定是错误的,且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对此,某公司辩称仲裁委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应当维持,与查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其本身,且查某系擅自离职,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查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查某劳动期间未休年假,离职后出具说明证明与公司工资、保险补助结清。劳动期间,查某与某公司发生两份固定格式《劳动合同书》,其中一份封面内容系查某填写,合同主文内容及落款姓名、落款时间及另一份非查某填写,某公司依据合同依法缴纳社保。故依法判令某公司支付查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共计9000余元,并驳回了查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查某主张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查某作为宾馆负责人,在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封面签字,对于劳动期间按时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保具有明确知道情形,且从未提出异议,故视为查某知晓双方存在劳动合同事实,故法院对其主张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查某主张某公司非法解除与其之间劳动关系,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同样未予支持。查某离职后,与某公司结清工资且庭审中主张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对于查某未休年假应支付工资金额均无异议,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最大限度减少成本支出,为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薪酬、不购买社会保险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时常发生。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强化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于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规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对劳动者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维权,劳动者需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和相关证件文件等。当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商讨经济补偿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等,但对于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请求法院不予受理,需要向相应部门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