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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不久前,郭女士进入静安区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资9000元每月。但公司表示,合同上工资只能写3500元,剩下的5500元打进其家人卡里,郭女士无奈应允。然而,最近她越想越不对劲。“公司为我缴纳的社保都是按照3500元的基准来缴的,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郭女士向律师打来咨询电话。
【案情评析】
针对这一情况,律师说,有些单位出于别有用心,往往会要求职工签订阴阳合同。但此举涉嫌违法用工,职工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签阴阳合同,从根本上来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侵害。”律师表示,通过阴阳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少缴纳社保。如果今后要辞退员工,也可以减少赔偿。另一方面,对于职工而言,将工资支付给第三方也存在一定风险,容易造成经济纠纷。“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以其他形式付给第三人。”律师建议,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向单位提出按时补缴之前社保的需求。此外,律师指出,采取隐匿收入、虚假报税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实属偷税,违反了相关的税收法规,如果发生缴费争议的员工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工资数额外,单位确实支付了相应的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那么,仲裁部门将根据提供的有效证据依法维护员工应得的合法权益。否则,阴阳合同很难主张员工权益。职工切莫因眼前的一时“利益”而失去了维权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