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能否领加班费

作者(来源): 

工人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7, 八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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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晶晶入职某公司任生产车间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和休息约定为:公司根据冬夏季和订单生产情况,由公司安排作息时间,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9小时,公司保证张晶晶每月有不少于两天的休假,工资为1万元(28天计)。张晶晶工作3个月后,每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却没有给付加班费。3个月后,张晶晶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付加班费,遭公司拒绝。

 

  【案情评析】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张晶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为252小时(28天*9小时),超过了法定的最长工作时间。但若对张晶晶月工资10000元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并未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且,张晶晶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其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其再要求额外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