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未满,判他赔公司1929万?

作者(来源):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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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7, 八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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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董与李副总签订一份《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内容为:鉴于李在公司工作的重要性及未来发展需要,柴董自愿将名下股份38万股(占现时公司总股本的3.8%)无偿转让给李,股份的权益和责任规定如下:一、股份权益的享用从2003年1月1日生效。享受和其它股东同样的分配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二、无论股票上市与否,李从持有股票之日起,在公司服务时间不能少于5年。若中途退出,以原值38万元除以服务年限支付股权。服务满5年后,其股票可按公司的实有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转让,或上市出售,公司有优先购买权。三、.........

2004年7月15日,柴董与李副总又签订一份《股权赠与协议》,内容为: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时,甲方合法持有雪莱特公司70.6%的股权。2.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公司0.70%的股权赠与乙方,乙方接受该等股权赠与。3.......

同一日,李副总签署一份《股权受赠承诺书》给公司。内容为:柴董拟将其持有的公司0.70%的股权赠与本人,本人接受该等赠与,郑重承诺遵守如下义务:一、自本人作出本承诺之日起五年内,本人如果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则本人应向柴董给予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李副总的这些获赠股份,是实打实的股份,都经过了董事会决议,工商股权变更手续,获得股东身份,并且获得了分红。上市时,李副总还是21名发起人之一。

2007年7月25日,李以身体不佳为由,递交一份《辞职报告》。8月28日公司与李解除劳动关系,结清工资,办好离职手续。

 

    劳动者告公司:2007年12月李副总告公司,提起经济补偿和董事津贴仲裁。佛山市南海区仲裁裁决,认定李副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驳回仲裁请求。李副总不服起诉,后又撤回起诉。

    老板告高管:返还其持有的公司522万股股票给予柴董、赔偿柴董经济损失1929万元......

 

    【案情评析】

    法院判决理由,2002年10月30日,柴、李签订了《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约定柴董将股份无偿转让给李副总,李应在公司服务五年,即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了附条件的赠与关系。2003年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决议载明,由柴拿出自己股份3.8%给李享有,作为李2年多来成绩的肯定。上述事实表明,《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应认定合法有效。

     李副总在签署《股权受赠承诺书》时承诺,如其违约,对受赠股份以每股价值为单位计算向柴董进行赔偿,并载明了股权价值的两种计算方法。原审法院对柴向李赠与的0.7%股份,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依据判决确定赔偿具体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结果:李副总退348259股,另赔19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