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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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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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7, 八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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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主张其于2014年3月17日入职公司。但公司不予认可。

    于是,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张某证据不足,裁决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以下证据:

1、农业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公司发过工资。

2、录音三段(系王小翠、张某、张小兵与王小海之间的录音,王小翠、张某与王小华、鲜果袁、毛小强之间的录音,王小翠与毛小强之间的录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3、王小翠(张某之母)与鲜果袁之间的电话录音。

4、经张某申请,法院向派出所调取了一份出警记录。出警记录显示:张某报在海子角制衣厂里出事不管,经天宫院派出所民警李小涛、张小辉到现场了解,报警人称因工伤问题发生纠纷,现已告知到相关部门解决。

5、法院又向农业银行调取了交易信息,显示给张某转账的账户开户人为穆小芳。

 

公司以转账证据没有公司名称、银行交易信息显示不是公司账户等原因对以上证据均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要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仍显得十分不足,法官要求张某对公司的办公场地进行详细描述,并绘制一份平面图。张某凭记忆画出了一张平面图。

法官决定亲自去一趟公司经营场地现场勘察,并现场录制视频,还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勘察视频及笔录记载,到达现场时公司大门紧闭,门口未悬挂公司名称的标识。

进入公司内部,办公场地内的房屋布局与张某所绘制的平面图基本一致。

经现场向石姓车间负责人了解,其述称:鲜果袁、毛小强、王小华原均是公司员工,但是均已离职,鲜果袁曾为公司负责人,毛小强负责后勤管理事宜。

 

    【案情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电话录音、鲜果袁签署的邮件回执单及张某绘制的平面图、法院现场勘查录制的视频及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采信张某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张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做出的陈述、提交的录音以及应一审法院要求绘制的工作场所平面图与一审法院现场勘察的情况相结合,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效力已经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上诉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一审法院所作认定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做出的陈述、提交的录音以及应一审法院要求绘制的工作场所平面图与一审法院现场勘察的情况相结合,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效力已经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判认定张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