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家中死亡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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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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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7, 八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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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徐是西安某网约车公司专车司机,2015年3月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工作地点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老徐入职后,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12月11日6时许,老徐起床后洗漱穿戴准备出门上班,可是突然没了动静。老徐的妻子觉得异常,便起床来到客厅,发现老徐躺在沙发上,双眼紧闭,呼叫不应,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6时30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老徐已经死亡,后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2016年12月28日,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请求人社部门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评析】

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老徐在家中因病死亡,似乎与工作没有关系。但是,鉴于网约车司机工作的特殊性,人社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且收集相关证据。

 证据一: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表、行车路线图

 这组证据来自于用人单位的电子信息平台。证据显示,老徐12月10日(死亡前一天)9时18分登陆平台,开始上班接单,14时30分至16时临时小休,当晚19时50分下班,全天正常运营。 

证据二:公司运营主管牛某的证人证言及询问笔录

 牛某反映,其管理着公司100余名专车司机,平时司机都不来单位,主要通过手机易信平台联系。老徐出事的大前天,即12月8日,牛某与老徐在易信上交流过,主要是闲聊了工作生活,没有发现异常,之后便没有再联系。牛某还反映,老徐死亡前一天,其组长曾说过老徐身体不舒服提前下班。

 证据三:组长彭某的询问笔录及手机录音截图资料

 彭某反映,其也是一名专车司机,同时还负责管理老徐等11名司机。12月10日(死亡前一天)19时30分,其通过手机易信平台和老徐交流过,当时老徐称身体不舒服,很难受,想提前下班回家休息。此情况还有易信平台的语音、文字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家属陈述、医疗资料,案情有了转变。人社部门最终确定基本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日19时许,老徐感觉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向组长汇报身体情况后,提前下班回家休息。次日6时许,其病情加重,后经抢救无效于12月11日6时30分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过劳死”,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还包括职工根据自己工作安排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职工从事日常工作的特定区域,比如办公室、车间等,与“工作场所”相比,“工作岗位”的空间范围应当更小。

实践中,对“工作岗位”的解释经历了一个从严到宽的发展过程,目前很多地区都把卫生间、水房等与工作密切联系的区域认定为“工作岗位”。

根据原劳社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常见的有心源性猝死、脑出血、心肌梗死等。对于死亡的标准,一般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有权机关确认死亡的法律文书为准。

回到本案,该网约车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单位提供车辆,司机灵活安排自己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拉客越多收入也就越高。司机们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通常在早高峰之前就开始工作,晚高峰过后才会下班,每天工作十二个小时以上很正常,工作强度非常大。2016年12月10日(死亡前一天),老徐除下午短暂休息外,上午9时18分至晚上19时50分都在正常工作。19时30分,其通过手机易信平台向组长反映身体不适时正是工作时间。当日19时10分,老徐完成最后一单载客任务,之后一直处于等待平台派单状态,其间发病正是在工作岗位上。根据医疗资料记载,老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死亡时间为2016年12月11日6时30分,此时距前一天老徐发病过去了11个小时,不足48小时。

综上所述,老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也符合《条例》的立法本意,应当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