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7, 八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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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是上海某公司品质管理部门职工,本来做行政工作,每周5天,每天8小时。去年9月,因同部门一位女职工休产假,李某被调去做检测工作,工作时间变成了三班倒。李某对之十分不满,于10月8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2天后,公司答复李某可以只安排早中班,一周一轮换;同时出具《警告书》给予李某书面警告。李某认为该答复没有说明调动理由,于10月13日再次提出异议。10月21日,公司答复称再次调整安排李某只上白班,自8时至17时。李某仍不同意公司安排,公司遂于10月28日给予李某书面严重警告。
不到一周,李某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李某不服从上司指令,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达一个月以上,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遭受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李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仲裁请求被驳回,于是她起诉至法院。
【案情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工作调动前后的工资水平没有明显变化,但工作时间却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履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李某完全有理由不接受调整。公司两次发出警告书的理由明显不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明显的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万余元。
公司坚持认为李某应当服从合理范围的工作调动,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调动岗位时没有和李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合理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