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7, 九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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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江苏省昆山某塑料制品厂工作,担任领班。申小姐是张先生的同事。
2017 年 5月12日晚,申小姐的丈夫蒋某来到该塑料厂找到张先生。蒋某认为张先生与其妻申小姐有染,故与张先生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后公司其他同事进行了报警才将事情处理。
2017年5月15日,该塑料厂向张先生出具劝辞退证明,作出停职、劝退处理。
张先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39000元。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张先生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案情评析】
塑料厂称,张先生因男女关系的问题影响到了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是让张先生处理好自身事情后再回公司上班,并非辞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昆山某塑料厂发出的仅是劝辞退证明,对张先生作出的处理也只是停职、劝退,并未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另外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张先生因其个人原因,确实影响到了工作,塑料厂向张先生出具劝辞退证明并无不妥,故张先生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劝退与辞退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劝退并不属于辞退,劝退是由单位劝说之后由员工本人提出辞职,员工本人是可以拒绝辞职的。如果员工拒绝辞职,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是属于辞退员工,员工可以根据辞退的原因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