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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5年11月7日入职A公司工作,任保安。
2012年9月25日,王某找公司经理云某,质问云某为何不给他发月饼,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后云某报警,当日,云某被送至密云医院住院治疗。
2012年10月10日,公司发出通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理由为王某“上班时间擅离岗位、严重违纪、暴行犯上、破坏公物”。
公司提供了《员工奖惩制度》、《员工纪律》。《员工奖惩制度》中第5.6.4条规定,员工有恐吓、威胁、诋毁、殴打主管或公司同仁或妨害团体秩序者予以终止合同。
2012年11月5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3年3月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情评析】
2013年6月26日,一审法院法官至公司进行调查,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在查看员工纪律、员工奖惩制度、考勤制度等材料后表示:这些材料在办公室见过,原来经理在大会上念过,云某来之后也念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012年9月25日,王某因对未发放其月饼之事不满,与云某发生厮打的行为是错误的,公司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公司无须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012年9月25日,王某因对月饼发放不满,在与云某交涉的过程中,因言语不和进而发生厮打,其行为明显不妥。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