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情绪不稳定可以不上班吗?

作者(来源): 

重庆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日, 2017, 十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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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6日,王小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王小姐一直休病假,履行了病假手续。2015年6月,王小姐怀孕。2015年6月26日起,王小姐一直休假,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出勤。

 

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王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王小姐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今,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王小姐认可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原因是怀孕情绪不稳定。因此,王小姐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情评析】

 

法官认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王小姐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提供劳动。王小姐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践中,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