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虚假学历证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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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7, 十一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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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日唐某进入冠龙公司冠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唐某向冠龙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于2000年7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2年3月 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5日,唐某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冠龙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2008年12月23日,原、唐某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限顺延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6月28日,冠龙公司向唐某出具退工证明,但唐某不同意接受,2010年7月2日唐某收到冠龙公司的律师函,其中载明“鉴于你在求职时向冠龙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有虚假,且在工作时间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务指标,没有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故从即日起冠龙公司对你开除,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2010年11月1日,西安工业大学教务处在冠龙公司冠龙公司出具的唐某唐某毕业证书复印件上书写“2000届毕业证中无此人”的证明字样并敲章确认。冠龙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如下规定:“新录用的员工报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正本供人事部门复核,同时交复印件一份供人事部门存档:(1)身份证;(2)学历证明……”“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对以上内容,唐某已签字确认知晓。2010年7月19日、8月11日唐某与冠龙公司分别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返还暂支款项等事项向嘉定区劳仲委提起仲裁,2010年9月17日嘉定区劳仲委作出了裁决:1、冠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唐某应一次性返还冠龙公司业务费暂支款 、工作站房租押金等;3、对唐某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四、对冠龙公司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冠龙公司不服部分裁决内容,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唐某唐某在入职时向冠龙公司冠龙公司提交虚假学历证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冠龙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欺诈的认定标准之一为相对方是否知晓真实情况。冠龙公司的马玉新系管理公司华东地区所有办事处的业务部经理,其对所辖办事处员工招聘、解聘等工作系其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2008年12月,在马玉新知晓唐某唐某提供虚假学历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表明冠龙公司已经知晓唐某学历造假仍继续予以聘用,即不予追究唐某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且冠龙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学历设置准入资格应为保证销售人员的工作能力,唐某于2002年进入冠龙公司后双方一直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亦从侧面证实冠龙公司对唐某的工作能力予以认可,故冠龙公司主张唐某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冠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据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冠龙公司冠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唐某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冠龙公司暂支的业务费、暂支的工作站房租押金等;三、驳回冠龙公司冠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冠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唐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但唐某于2008年12月底与上诉人冠龙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存有争议,此问题关键在于续签劳动合同时冠龙公司是否知晓唐某学历造假一事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首先,唐某提供有马玉新的录音资料,欲证明续签合同时公司已知道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但上述录音有许多语意模糊的地方,并不足以证明马玉新已经将唐某伪造学历之事告知冠龙公司。其次,唐某2009年填写的人事资料卡“教育程度”一栏仍填写为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分析,可认定唐某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唐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已为冠龙公司知悉并已获得了谅解,故唐某在2008年12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冠龙公司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冠龙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审理时,唐某对该《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唐某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亦系冠龙公司规章制度严令禁止,冠龙公司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其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亦无不可。据此,一审法院关于冠龙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冠龙公司应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主文第一、第三项;上诉人冠龙公司要求不支付被上诉人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