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7, 十二月 5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7日,肖某入职广州XX生物科技公司,担任策划主管;2010年3月29日,肖某在天河区妇幼保健院接受人工流产手术,手术时尚未结婚。2010年4月22日,肖某终止在广州XX生物科技公司处的工作。2010年5月11日,肖某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广州XX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医疗费。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广州XX生物科技公司向肖某支付人工流产费用282元。广州XX生物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未婚先育是否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肖某接受人工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用,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须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报销生育医疗费。由于肖某接受人工流产手术时,尚未结婚,行为确已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其人工流产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广州XX生物科技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肖某人工流产医疗费282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