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8, 一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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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7月至咨询公司从事培训师岗位工作。2015年7月20日,张某与咨询公司通过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签名平台,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期限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经过两个月的工作,张某感觉与自己原先期望有一定差距,遂向公司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一致,张某在咨询公司工作至2015年9月20日止。2016年5月,张某在一次同学聚会中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张某与咨询公司在劳动关系建立伊始即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劳动合同,但该份劳动合同系电子合同,张某认为与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不一致。故张某于2016年5月向咨询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咨询公司支付2015年8月21日至9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电子合同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以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与咨询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经国家认可的电子签名平台以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张某以该劳动合同并非书面形式为由否定其法律效力,进而要求咨询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仲裁庭对张某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