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兼职,用人单位能否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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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8, 二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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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0年7月8日入职A公司工作,2016年8月24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产品检验工作。双方约定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包括未经公司允许而为其他雇主服务或兼职的情形。2016年11月8日,A公司以孙某16年5月18日至16年10月9日期间,在B公司担任股东等事务为由,给予孙某解雇处理,并就解除事宜告知公司工会委员会。孙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对孙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孙某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职期间兼职,用人单位能否开除?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理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以孙某在其他公司担任股东、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就违纪事实,A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孙某多次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与B公司相关事务足以证实孙某在职期间担任其他公司股东及兼职的违纪事实;就解除依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执行,孙某应当知晓员工手册相关内容。此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孙某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兼职。就解除的程序而言,A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孙某,给予孙某申辩的机会,且已告知工会,已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据此,A公司具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孙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