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职业病员工被解雇,用人单位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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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8, 二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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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7月1日,李某入职某A工厂,从事高粉尘工作; 2009年5月20日,李某经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一期混合尘肺职业病;2009年7月10日,李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09年10月28日,A工厂向李某发出《工作调整通知书》,告知李某因患职业病已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并提供三个新的工作岗位供李某选择,让其在两天内书面回复。2009年10月30日,A工厂以李某未按时回复,不服从A工厂工作安排,严重违反A工厂规章制度为由将李某解雇。后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A工厂的开除决定并要求A工厂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  

 

争议焦点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A工厂规章制度及A工厂将李某解雇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A工厂在无证据证明李某已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也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要求李某调整工作岗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经合法有效的程序产生的;该规章制度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告知全体员工,李某是否严重违反工厂的规章制度取决于李某行为的性质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本案中,A工厂向李某送达了《工作调整通知书》,要求其调换岗位并于两日内书面回复,但还未到两日,A工厂便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A工厂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显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据此,A工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仲裁委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