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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日B公司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资为4000元。2011年3月1日,公司给程某发了一份《职位异动通知函》,函中称“公司为适应市场,将对业务进行整合,您所在岗位将于3月10日起不存在,请您与3月9日前做好交接工作,若您在2011年3月30日前找到新公司或在本公司内未应聘上其他合适的岗位,公司将于4月1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程某收到后不服,与公司领导进行了交涉,但未取得结果。2011年4月1日,B公司向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本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程某则认为其工作所在部门仍然存在,非重大调整,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2、B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8000元;3、要求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案例分析】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认定,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可以看出,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等。本案中,B公司仅仅是对某个岗位进行了调整,而且也没有举出相应充分证据说明符合法定情形,因此,B公司随意扩大解释“客观情况”的范围,进而单方面强行解除与程某的劳动关系明显是违法的,B公司需要向李某支付双倍赔偿金。关于“精神损失赔偿”,本案中,B公司仅仅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承担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关责任,但B公司并未构成民事侵权,因此,并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