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三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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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3月,陈某准备设立一家服装公司,找到其好友周某帮忙。陈某向周某承诺,在公司设立期间,周某负责相关筹建事务,每月报酬为5000元,公司成立后,聘周某为副总经理,每月公司为10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9月,陈某的服装公司正式对外签订劳动合同。周某表示公司应当兑现当初的承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不成,周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其2011年3月起至2011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相应期间社会保险费。
【争议焦点】
公司筹建期间,是否具有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的义务?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关于公司筹建期间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条所指的企业应是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而依法成立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资格,也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筹建期间,陈某的服装公司不用为周某支付工资与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