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8, 五月 8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魏某于2001年5月在A公司上班,从事仓库管理员的工作。魏某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均由A公司缴纳。魏某于2016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和同岗位的其它员工同工同酬,支付欠发的工资和各类奖金等,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相同岗位是否必然获得相同报酬?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同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从事相同工作的人的工资数额应该相同。由于劳动者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熟练程度、工作职位、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等的差异,导致收入也应该有所差异,同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考核制度也相关。同工同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因此,同工同酬并不是相同的岗位必然获得相同的报酬,即使岗位相同,劳动者自身的条件不同,劳动产出不同,待遇也不相同。关于魏某主张A公司按照同工同酬支付欠发的工资及奖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