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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系甲公司员工,2016年3月8日孙某电话和公司请假,公司没有批,随后孙某就没去上班,3月14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孙某据此提交了录音,显示:“孙某:我说公司现在意思是辞退我吗?李主任:那你不来上班,还天天等着你吗”。公司对辞退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了孙某要求赔偿金的请求。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孙某以电话形式向公司请假未或批准即休假,公司将其解雇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审理,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孙某于2016年3月8日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在公司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就直接不去上班。孙某出勤至2016年3月8日,此后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孙某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孙某不服,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孙某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中8.7(9)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