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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2008年9月3日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5月22日15时许,李某等人因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5月2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5年5月23日李某电话向部门申请2015年5月23日至5月27日5天年休假。2015年5月27日和6月1日李某之妻到医院代李某就诊,医生分别为李某开具2015年5月28日至5月30日及2015年6月1日至7日的病休证明,李某之妻向甲公司提交李某病假证明后,甲公司批准同意李某病休。2016年2月26日缉毒大队通知甲公司防损部,要求李某等人协助调查相关案件,甲公司才得知李某吸毒一事。经征求工会意见,甲公司2016年3月11日作出《关于对李某等四人违规的处理决定》,以“李某等四人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因吸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属实,情节严重。李某5月28日至6月6日旷工10天,……同时李某存在提供了虚假证明的行为,四人均严重违反了《员工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决定给予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2016年4月20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6000元、支付2015年度补发奖金43876元,仲裁裁决驳回李某各项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员工奖惩办法》、《休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李某通过参加学习培训也知晓其内容,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李某2015年5月23日至6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李某之妻向甲公司提交虚开的病假证明书代李某办理请病假手续,根据《休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虚开的病假期间应按旷工处理。李某为掩盖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向甲公司提供虚开的病假证明,且2015年5月28日至6月7日期间,连续旷工5天以上,已构成严重违纪行为,甲公司根据《员工奖惩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6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未提供甲公司发放2015年度补发奖金的证据,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2015年度补发奖金43876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