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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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8, 六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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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3日,A公司发出聘任通知,聘任任某为其子公司的总经理,聘期2年。任某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5万元,绩效工资3.3万元,合计8.3万元/月。在职期间,公司未与任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8月8日,公司以任某伪造履历,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与任某解除劳动关系。任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任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总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担任的总经理职责,决定了其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工作,故其对公司的人员、财务均负有一定的审批和管理职权。因此,无论公司员工的招录,还是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度的通过,最终均需要任某的签字确认。但上述事实同时也显示,任某虽对公司的人事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但其职责范围并不负责管理和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务。此外,任某的聘任通知系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通过,亦佐证了任某本人的人事管理系公司董事会及上级母公司的管理职责,任某对其本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负有管理责任。综上,公司应就未与任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应支付任某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8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5977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该公司自行提交的印章使用审批表及招聘申请/增员申请表中可以看出,任某虽对公司的人事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但其职责范围并不负责管理和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务。此外,任某的聘任通知系经过了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通过,亦佐证了任某本人的人事管理系公司董事会及上级母公司的管理职责,任某对其本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负有管理责任。因此,公司应就未与任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任某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8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5977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