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用人单位遭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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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8, 六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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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林某应聘至A公司,负责某绿化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期间林某擅自更换苗木品种,导致绿化不达标,给单位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A公司决定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公司向林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为因项目施工暂停,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特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2月,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通知书没有写明该情况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仲裁委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加盖的A公司的印章真实有效,应认定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林某也签收了该通知书,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双方均应发生效力。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以该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某绿化公司虽辩称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理由系林某的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仲裁委未予采信。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林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