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六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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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就职于一家互联网公司,由于公司最近承接了新项目,要求所有员工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后都加班帮技术部测试项目,已经连续加班一个多礼拜。某日下班后,主管领导再一次要求张某加班时,张某以身体不适,不适宜继续工作为由拒绝。次日张某上班,便被人事部门通知因其无故旷工已被开除。张某只领取了当月部分工资,但赔偿要求遭拒。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绝加班,公司将其解雇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属于非正常工作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因此不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因员工拒绝加班而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继续回单位上班;或者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据此,仲裁委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