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六月 8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0年10月20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甲公司销售代表。2013年4月22日下午,陈某在甲公司会议室参加销售例会时与宋某为工作中的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在双方打斗中,陈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和右腓骨闭合性横行骨折。后查明,因宋某对陈某在甲公司会议室参加销售例会时汇报的情况不满意,建议出去谈谈,而陈某态度强硬遂起了争执并扭打。后人保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员工上班期间打架斗殴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以履行工作职责为核心要素。本案中,因案外人宋某对陈某在会议室参加销售例会时汇报的情况不满意,建议出去谈谈,而原告态度强硬遂起了争执并扭打。在派出所对甲公司员工小王、小郁、小李等人做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确定陈某动手在先。陈某与宋某在该派出所对两人分别做的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在冲突中有殴打对方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xxx疾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就是说,在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工伤保险条例》突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本案中原告在参加甲公司例会时与他人因工作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实施了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而致伤,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人性关怀的对象,故人保局所作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