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8, 六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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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请简介】
周某于2014年10月8日到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总监。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6日期间,某科技公司未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7日,双方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2016年期间,周某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万元。仲裁机构裁决驳回周某的仲裁申请,周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无合同工作一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虽然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15年10月7日补签劳动合同时,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该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周某在补签劳动合同时,选择同意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上述约定,应视为其对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本应获得二倍工资差额权利的放弃。周某的劳动权利已经通过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获得保障,在其未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周某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得到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