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假未经同意尚自缺勤,公司将其解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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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8, 六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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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系A公司员工,2016年3月8日张某有事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公司没有批,然后张某就不去上班了,3月14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据此提交了录音,显示:“张某:我说公司现在意思是辞退我吗?李主任:那你不来上班,还天天等着你吗”。公司对辞退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了张某要求赔偿金的请求。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劳动者请假未经同意尚自缺勤,公司将其解雇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张某于2016年3月8日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在公司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就直接不去上班了。张某出勤至2016年3月8日,此后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张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张某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还是不服,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张某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中8.7(9)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