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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9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王某被劳务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厨师一职,A公司为王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0年度、2011年度,因A公司工作疏忽,在代扣王某个人所得税后未向税务机关进行代缴,使王某在2010年度、2011年度无个人所得税交纳记录。后A公司进行了补缴,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相应罚款。2015年2月,王某参加了北京市小客车摇号,摇号资格审核结果显示:身份信息通过但未在京近5年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王某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王某也因此无法在北京取得购买自住型商品房、购车资格。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自己的下述损失:1、因不能购买自住型商品房,按自住型商品房90平方米,每平米比市场价低6600元,共计差价损失为58万元。2、为了购车需要再在北京工作两年,损失10万元,在北京再工作两年期间会产生交通费预估为5万元。
【争议焦点】
A公司未帮王某代缴个税,致使王某丧失车牌摇号资格,A公司是否需要作出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无法取得在北京市购房、购车资格而产生了损失,但就损失的具体数额,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且,根据北京市政府的相关政策,在北京市购房以家庭为单位审查,参照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某中心漏缴王某之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并未影响王某取得在北京市购买房屋的资格,因此王某关于未能购房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不能购车的损失,法院认为,小客车购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王某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故王某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不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