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8, 七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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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冒用其弟名字到A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04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A公司为陈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2年7月,陈某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死亡。后因姓名问题,2014年9月,陈某亲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将陈某的名字更改为其弟的名字。2015年1月,陈某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申请陈某东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审核认为,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既然工伤保险是以陈某弟弟的名义购买,表明陈某并未参加工伤保险,故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陈某亲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工作伤亡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A公司根据陈某提供的的身份信息,以其弟名义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该公司职工陈某,而不是与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陈某弟弟,即陈某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在事实上成立了工伤保险关系。本案中,陈某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A公司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对陈某核定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据此,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在庭审过程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陈某家属遂撤回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