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经营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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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8, 七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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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4月12日加入某贸易公司从事电商销售工作,该贸易公司系接受某家具产品公司的委托从事线上经营。包括在张某在内的贸易公司的业务员的收入由家具用品公司直接支付。2018年1月17日,贸易公司以张某严重影响办公室纪律且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将原告张某辞退。为此,张某以贸易公司属于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下属部门,认定自己属于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员工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05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9530.69元、加班工资21241.41元、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张某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电商经营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将其原经营的公司线上渠道委托贸易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可以认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贸易公司仅系电商业务经营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贸易公司不是被告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下属部门。贸易公司根据委托项目进行线上销售,张某经贸易公司聘用从事电商销售工作。故张某称贸易公司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下属部门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张某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有明细的每月工资发放卡,其提供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中虽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万某个人账户转入的记录,但该转入实际上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依据贸易公司出具的汇款申请清单而为,不能证明原告张某属于被告南昌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职工而受领的工资,不能以此证明原告张某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张某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