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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系甲公司员工,于2008年1月入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合同为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最后出勤至2017年4月24日。周某于2008年1月21日签收《员工手册》,该手册内载:“6.3立即解雇情形如果符合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则员工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雇员工。……2)单独或共谋窃取、故意损坏或毁坏公司财产、员工财产、客户财产;……”。2017年4月10日,因不满管理人员对其工作调动,周某在厂外指使他人砸了管理人员陈某的车窗玻璃。2017年4月28日,公司以快递形式向周某送达奖惩通知单,该通知单内载:“……在警方查实结果后,公司认为事件性质非常恶劣,不仅威胁到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对公司的管理造成了严重危害。经管理层讨论决定,依据员工手册第六节‘劳动纪律和处罚措施’6.3‘立即解雇情形’给予员工周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劳动合同解除日为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8日,周某以诉争事项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10余万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周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周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员工不满管理人员对其工作调动知识他人砸了管理人员的车窗,公司将其解雇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院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周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首先,周某和陈某发生冲突在厂外,周某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用石头砸陈某的车辆,该行为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属不当,周某的上述行为不是工作中的行为,公司以单位内部的员工手册评判周某的行为也为不当,周某的上述行为不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其次,公司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院认为,周某因对陈某工作调动不满意,指使他人砸陈某的车辆,导致陈某车的后车窗玻璃破碎。基于周某指使他人砸陈某的车辆系因工作原因所致,故周某的上述行为应属《员工手册》规定的故意损坏员工财产的行为,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的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解雇。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做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所做认定有误,应予以更正。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