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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2年3月12日入职A公司处,离职前担任采购部经理。双方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5月18日晚,张某殴打其妻子和案外人程某,致使两人受伤,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及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委托其同事以“家中有急事处理”为由向A公司提交请假单申请有薪假,其主管负责人在请假单上批注:“请假理由不充分,不批准”。张某5月20日至24日因被行政拘留未上班。5月27日,张某向A公司说明请假原因,同月31日,张某主管通知其请假没有得到批准,认定张某5月20日至24日为旷工。同年6月6日,A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张某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以及5月20日至24日旷工5天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员会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者被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能否将其解雇?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A公司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均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张某在非工作场所及非工作时间与他人打架斗殴,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受处罚行为,虽然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A公司基于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预期利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A公司有权结合自身企业文化和生产经营特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制度。该制度内容既是用人单位开展用工管理的准则,也是劳动者进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有关内容的制定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范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存在显著不合理情形的前提之下,即使其内容并不直接与工作相关,也属于用人单位对于所雇请劳动者行为的合理要求,劳动者应予遵守。
因此,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以张某打架斗殴以及被司法机关拘留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理合法。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