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需赔偿劳动者退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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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8, 七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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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9月,周某入职A公司从事操作工。2011年4月18日,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周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亦未将应缴纳的社保费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周某。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周某仍在A公司工作。2014年10月10日,周某离开公司。2014年9月28日,周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2014年10月28日,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15年1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周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A公司支付周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6074元。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退休劳动者如何索赔?

 

案例分析

高院再审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11年4月18日,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均依法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A公司、周某均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原相关待遇继续履行,表明双方自愿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因周某实际离开A公司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0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因A公司未为周某办理养老保险待遇,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周某在A公司工作未满15年,A公司应当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故A公司应当一次性赔偿周某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周某于2007年9月入职,于2014年10月10日离开,故二审判决认定计算周某损失的工作年限为7年,亦无不当。综上,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