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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丁某为A公司员工,工作期间经医院诊断为颈椎病,建议休假两周。次日,丁某向公司申请休病假两周并获批准,于当天出国。后来丁某在其朋友圈晒出其在国外“游玩”的照片。丁某回国后不久,公司以丁某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国外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撤销A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做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丁某提出休假赴国外旅游属提供虚假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员工前往国外进行休养,并不构成严重违纪,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为依据。本案中,丁某就诊属实,提交病休两周的证明也系医疗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其次,A公司认为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国外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该公司主观判断,是否需要全休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A公司规章制度并未对员工休假地点做出限制规定,同时法律也对此无限制性规定,表明丁某休假前往国外并没有规章制度和法律上的约束。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但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做出规制。对于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本案中,丁某对前往国外行程及是否遵医嘱接受适当的治疗或疗养等问题均予以回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生活常识判断,A公司有理由质疑丁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某在A公司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A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