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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范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从事信息录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6年7月29日。2015年9月中旬起,因业务调整信息录入业务全部外包给案外公司。2015年10月15日,公司向范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安排划转部门未果,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 。2015年11月1日,范某经医院诊断为妊娠9周,当日范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范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时对范某怀孕尚不知情,范某当时亦未表明已经怀孕,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解除后发现怀孕,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三种情形为劳动者过失辞退(第39条),无过失辞退(第40条),经济性裁员(第41条)。本案中公司认为业务调整信息录入工作全部外包其他公司,安排范某划入其他部门未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但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六种例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对用人单位无过失辞退(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第41条)进行限制,其中就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种类型。具体到本案中,范某处于怀孕期间,完全符合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形。虽然公司主张作出解除决定时并不知晓范某已经怀孕,但是在作出解除决定之前范某已怀孕属于客观事实,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为由和范某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范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