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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为A公司运营总监,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15日。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而2013年公司最新版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主动离职,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2014年10月29日,张某以小孩出生需照顾为由提出辞职,A公司同意。张某于2014年11月28日工作交接后离职。2015年2月28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按比例支付2014年度奖金256666元。仲裁委裁决裁决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到底适用规章制度还是劳动合同?
【案件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起的两年之内,有权获取最低额度28万元的年终奖金,且协议原文是“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据此条文的理解,该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的支付不存在任何前提条件,公司应当按约履行义务。现A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公司关于张某不享受年度奖金的意见,不予采纳。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年度奖金256666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终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表明张某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起的两年之内,有权获取最低额度28万元的年终奖金,并排除A公司以任何理由剥夺张某享有该项待遇。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A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主动离职,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员工手册的此项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年终奖金的事宜发生冲突,A公司没有与张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故劳动合同约定A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金的内容,仍是调整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之一。现张某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主张年终奖金,符合司法解释有关“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