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七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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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技术部门从事研发工作。2016年12月某日晚,该技术部门主管组织部门聚餐,聚餐结束后,张某驾驶汽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该地交警支队认定,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张某当晚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身体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出院后,张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根据事实情况与法律规定,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该公司认为张某参加部门的聚会行为,不在其工作范围内,与工作内容无关,且张某是在打卡下班后自愿参加部门聚餐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已经脱离了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属于往返于住所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于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于复议决定。
【案件焦点】
参加部门聚餐回家路上发生车祸是工伤吗?
【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部门聚餐虽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场所进行的,但是该活动系技术部门主管组织的,与工作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从事活动的时间、场所,应当是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参加技术部门的聚餐是按照部门的组织,聚餐时间、地点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场所的延续,用餐后回家途中也应视为上下班途中。本案张某聚餐结束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范围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