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八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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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2015年8月1日入职于某纺织公司,担任生产车间总管,每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纺织公司于2016年1月底停业,拖欠陈某2015年8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工资共计15582元。陈某于2017年1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陈某于2017年3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工资及其代公司预付的其他费用共计34266.6元。仲裁委以陈某申请仲裁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者追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工资,是否按劳动争议处理?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确定,并非按照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判断。本案中陈某从2015年8月1日入职,至2016年1月底公司停业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影响其请求解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争议的权利。此外,根据2017年7月1日新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不再作为立案时的审查条件,时效抗辩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仲裁机构与法院不作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