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一年劳动合同订3个月试用期,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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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8, 八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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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牛某于201434日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之后月工资为10000元,奖金3个月一发,按销售额的0.5%计提。公司于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要求牛某延长试用期,牛某不同意,后发生劳动争议,牛某要求公司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公司是否赔偿?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公司与牛某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公司与牛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且至2014618日离职时仍未转正,故其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零11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牛某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57.47元(10000×110000÷21.7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