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竞业限制违约金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八月 9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20094月,徐某进入A公司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工作。担任过多部手游的制作人,还曾研发网络游戏《轩辕传奇》。任职期间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约定徐某作出保密与不竞争承诺,A公司授予徐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对价。此外还约定,若徐某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被认定为无效,他行使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须全额返还。

20155月,徐某从A公司离职,但在20141月徐某私自成立了B公司,从A公司离职后又成立了C公司和D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均为徐某。后C公司开发出一款名为《Mobile Legend》的网游,在海外市场发行取得骄人成绩。A公司经过比对,认为这款网游抄袭其旗下网游《王者荣耀》。经仲裁后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300多万元。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职期间在外设立B公司,经营与A公司性质相同的业务,违反竞业限制,以解禁股票的税前份数和解禁日的收市价来衡量双方在竞业禁止条款中约定的行使所产生之实际收益,以此作为徐某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判决徐某赔偿A公司违约金372万余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以A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当日股票市值计算。A公司申请仲裁的2017526日并非交易日,因此以前一交易日限制性股票收市价每股港币278元、当日汇率0.88171确定采取法律行动当日股票市值。法院认定徐某应支付A公司194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