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八月 10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8年入职某公司后,2015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4月20日,公司因生产任务调整、工作地点变更,遂组织员工竞聘上岗,但刘某未参加竞聘。不久,公司以刘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给予其待岗处理。2017年10月26日,刘某以公司安排其待岗且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向该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为刘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事后,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刘某系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仲裁裁决支持了她的这项请求。
【争议焦点】
员工待岗期间少发报酬,主动辞职是否补偿?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6条第二3项之规定,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虽然刘某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出有因,故应支持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