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隐瞒生育状况公司能否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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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8, 八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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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9月,王某到一家培训中心应聘雅思英语老师。由于担心培训中心在录用时对未生育的妇女差别对待,于是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将婚育状态一栏写为已婚已育,并虚报子女信息。经过几轮面试,王某顺利入职并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此后,王某工作表现良好。直到去年2月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怀孕,王某将怀孕情况告知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得知该情况后,认为王某入职时虚报个人资料,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奖惩与处罚制度,员工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可予以解雇。培训中心还强调,是否生育与王某竞聘的岗位无关,当诚信问题与岗位直接相关。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其做法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王某将培训中心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王某入职隐瞒生育状况是否构成欺诈?

培训中心能否以王某入职隐瞒生育状况虚报个人材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所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首先,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其次,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其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但本案中,培训中心已明确表示王某是否生育与录用与否无关,培训中心并非相信了已生育的虚假陈述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的做法也就不应被认定为欺诈,培训中心也就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现处于产假期内,其要求与培训中心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