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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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8, 八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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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入职于某公司,2009年7月17日,在工作时受伤。8月4日,双方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除甲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交通费、住院补助费合计2927.92元外,甲方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4000元。二、双方于本协议签订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向甲方出具领款凭据。甲、乙双方就此事项涉及的经济往来全部结束。三、甲、乙双方就此事项签订本协议作一次性了断,乙方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项再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协议签订当日,黄某收到公司支付的4000元。2009年10月10日,黄某被认定工伤,2010年2月9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

【争议焦点】

私了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自双方签字时依法成立并生效。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黄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是在充分协商,自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合同的行为。据此,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黄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共计116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共计19400元,此外住院期间护理费201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940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435元、交通费200元等项合计35818.04元。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的各项赔偿费用6927.92元,显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据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撤销黄某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