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八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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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社保直接发现金给员工行吗?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于2012年5月16日,应聘到被告甲公司工作,担任五金仓库主管,基本工资为2720元,另社会保险补贴以现金方式发放28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4月8日,郑某以相关承诺已兑现为由,请求公司同意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3年4月23日,郑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委员会裁决:由公司为郑某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双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情形下,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公司以现金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另行补缴有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但之前已经发放给郑某的社会保险补贴,郑某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一、由公司为郑某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双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二、郑某返还公司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计2520元。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