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胡某入职于甲公司A购物广场工作。2015年6月,甲公司将胡某调往外市B购物广场工作,胡某不同意调岗,未前往新岗位报到,仍在原工作地点上班。甲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胡某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胡某于2015年6月27日返岗上班,2015年6月30日,甲公司向胡某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离职手续的函》,以胡某连续旷工2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胡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服,案件经仲裁、一审后,上诉到二审法院。
【案件焦点】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依上述规定,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对“合理性”的正确把握:一是调岗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二是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三是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四是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胡某的调岗合理、合法,特别是将胡某调往B购物广场工作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故胡某对此不予接受并无不当。甲公司解除与胡某劳动关系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781(4991.24×12.5×2)。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怎么把握调岗的合理性?这个案件中,法官告诉了调岗合理性的4个判断标准:
1、调岗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
2、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
3、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4、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