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者是否能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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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8, 八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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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7月,冯某入职于甲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固定期限书面合同,工作岗位为保洁员。2014年3月,冯某在上班时间因打扫卫生受伤,经诊断为“左肾挫裂伤”。后冯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鉴定,人社局认定冯某所受伤为工伤。甲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认为,冯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已年满55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据此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冯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者是否能被认定工伤?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用人单位聘请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结合本案中,省人社厅以冯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已年满55岁,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由,作出复议决定,该决定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的精神不一致,因此,省人社厅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当,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