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旅游,为什么说不能抵扣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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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8, 八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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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5年7月1日,曹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曹某续签劳动合同。曹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年休假待遇。

庭审中,公司认为曹某在职期间曾组织曹某所在的团队集体旅游,安排曹某于2016年韩国旅游7天、2017年浙江旅游5天,其旅游的天数早已超过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故曹某无权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而曹某对此并不予以认可,称安排旅游是单位组织的活动,事先并未告知旅游天数予以抵扣年休假天数的,公司安排旅游是一种福利活动,不能和法定年休相混淆,对被申请人的说法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公司安排组织旅游,能否抵扣劳动者的年休假?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组织旅游系其单位福利,且双方在事前也未就组织旅游可抵扣年休假做过约定,故被申请人组织旅游的天数不能视为年休假,不能抵扣,应依法支付年休假待遇。